法律分析: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的内容主要是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对非主要农作物进行登记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7年3月30日农业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除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和大豆以外的农作物。

5、非主要农作物 品种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管理品种科学、公正、及时地对非主要农作物进行登记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非主要农作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和大豆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应当登记品种未经登记的农作物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或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工作品种制定和调整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和品种登记指南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12344)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1

6、授予 品种权的植物 品种要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品种有权利的植物品种有权利的植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申请 品种有权利的植物。植物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布。(2)被授予权利的新植物品种应当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2/新植物品种-2/繁殖材料以前没有销售过申请或已经在中国获得育种者的批准。藤本植物、乔木、果树、观赏树木在中国境外销售品种繁殖材料不超过6年,其他植物销售品种繁殖材料不超过4年。

特异性是指申请 品种新的植物品种应该与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提交的有明显的区别。(4)新工厂品种授予的权利应一致。一致性是指申请 品种一株新植物品种已经繁殖,除可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性状或特征是一致的。(5)新植品种授与品种应稳定。稳定性是指一个新植株申请 品种经过反复繁殖或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性状或特征保持不变。

7、 农业植物新 品种权代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农业植新品种电力(以下简称品种电力)代理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品种电力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品种授权代理机构是指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品种授权代理企业,是指接受境内外委托人委托,在品种授权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申请或其他相关事务的服务性企业。

开展涉外品种代理业务,至少要有一人精通一门外语;(三)具有从事品种代理业务所必需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四)从事国内品种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从事涉外品种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第五条农业植物部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品种授权审批代理企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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