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占用农民耕地 赔偿标准

国家建设征用农民土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1。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下同);2.征用鱼塘、荷塘、农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薪炭地、滩涂、水塘、芦苇塘等有收入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相邻耕地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搬迁重建的,不再补偿原宅基地。

多年生经济树木可以移植,由建设单位支付移植费;无法移植的,用地台给予合理补偿或固定价格购买。三是房屋拆迁,根据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突击种植的树木、征地协商后突击修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和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以及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搬迁费或者补偿费。

7、农村占地怎么 赔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占用农村土地的标准赔偿为:征收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综合地价确定。征收除农用地以外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被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期限。

8、农民征用土地附着物怎么 赔偿

1。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2.被收回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3、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耕地安置补助费按农业需安置人口计算。农业需要安置的人口,按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单位平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个农业需要安置的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9、农村占用土地怎么 赔偿

占用农村土地赔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来说:1。土地补偿费;2、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第一,青苗补偿。一般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会补偿。多年生经济树木可以移植,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移植费。无法移植的,用地台给予合理补偿或固定价格购买。其次,对于房屋拆迁,会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三是对农田水利工程、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以及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搬迁费或补偿费。3.安置补贴;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5、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标准和办法,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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