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农业税体系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I农业税Analysis农业税它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农业税法规是农业税的基本法,从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国务院决定按规定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根据授权征收牧业税。

1、粮食直补政策

这项政策始于2004年,基于当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此外,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的一号文件中也有提及。具体如下。因为每年都有很多文件,所以只摘录了涉及直补政策的部分。关于2004年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一)加强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当前,主产区种粮效益低、农民增收难的问题尤为突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

2、农村粮食补贴一年几次

rural 粮补一般一年发一次,但要看所在地区的规定。粮食补贴是国家财政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按照一定补贴标准和实际粮食种植面积给予农民的直接补贴。粮食主产省、自治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下同)原则上按种粮农民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如果采用其他补贴,也要排除不种粮的因素,种植面积尽量靠近。

农村种粮补贴现金方式:可采取直接现金支付,也可逐步实行“一卡通”或“一折”,向农民发放储蓄存折或储蓄卡。现金直补可与农户缴费农业税同时进行,但要分开操作,缴费要返还和补足。不允许直接扣除农业税,严禁收取其他任何税费。具体兑现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和农民意愿确定。

3、国家在 农业税补贴方面的政策有哪些

27方针是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总结。一号文件全文如下,均有编号标题:国务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全文)(2004年12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2004年,宏观调控以加强农业为重点,实施了一系列更直接、更有力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农村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这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农业仍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投入不足、基础脆弱的状况没有改变,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没有建立,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没有消除,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善, 农村改革发展仍处于艰难爬坡和攻坚阶段,保持农村发展良好势头的任务十分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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