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集体划下怎么分配,农民粮田怎么分配是否要重新划分
来源:整理 编辑:农业技术 2024-08-10 04: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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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粮田怎么分配是否要重新划分
农村集体耕地承包经营权每30年进行一次延包,一般是在2002年左右进行的第二轮,下次就是2032年。各地也许时间上不一样。
2,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是什么时期大概是那个时间段 他和苏联
1953-1956年,属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走集体化道路。
3,集体农庄政府怎么安排的
我们村在搞集体农庄。就是把各个院子拆了,然后又集体修住房。每个人赔偿一万三,每人以每平方600元的价格购买修的房子,每个人最多购买90个平方。这90个平方不是全部住房面积,要除去小区的绿化面积、道路面积等,最后每个人剩余20个平方。而且房子要建造在我们的农田上,而我们的院子拆了也不知道干嘛!现在也没有企业这些来占地建厂。 以三口之家计算,购买房子要十万零八千,除去赔偿的三万九,还要出六万九千元,最后整个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米左右,真正的使用面积不到60平米。而我们现在几乎每家每户都修了二重二的楼房(楼下两间房楼上两间房的那种)还另加院坝和后屋,整个面积都在200平米左右。 以现在这种房屋建设方案,不要说指望每家每户有院坝,60平米的房子除了卧室、厨房、客厅外,连锄头箩筐化肥这些放的地方都没有!
4,如何看待和理解从土地改革到农业集体化再到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
今天的土地自由流转和之前的几次土地政策不是一个概念的。土地自由流转并不影响原来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存在,只不过是说农民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土地是否可以卖了,能卖什么价格了。不再有“征地”这个说法,开发商买地不再通过政府这个二道贩子,而是可以直接从农民手里买地了。农民大可不必恐慌,这是对农民对土地权益的保护。 纯属个人看法,对三中全会政策按照自己的理解解读一下。。。至于真实的政策是什么样的,大家只能拭目以待了。土改使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适应时代背景和农民的需求.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拥护.农业集体化的初衷是好的,有一定的道理,但当时生产力水平\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太低,产量低,农业人口众多,脱离了实际,大锅饭由此产生.家庭联产承包制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适应形势所需.土地自由流转,在现行生产条件和农村劳动力背景下,集体化再次被提出,符合时代要求,同时流转不改变土地权属,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包括: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如果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是指的农村中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但是用于修建农房的空白地;自留地是指农业集体化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划配给社员个人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自留山也是农业集体化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所有的山地中划配给社员个人长期使用的栽种树木或摘取柴草的少量土地或者山地。3、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4、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5、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6,农村集体经济再分配应怎样分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一)征地补偿费用的种类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其它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2、安置补助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3、青苗补偿费,是指对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用。5、其它补偿费,是指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征地的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用、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用等。(二)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3)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4)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6)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7)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8)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①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②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③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④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⑤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⑥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⑦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3、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2、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我觉得你的概念应该分开描述:(我把它分为四点,因为没有单独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概念) 1、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在历史演进中,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和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合作化时期,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人民公社时期,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经济合作社时期,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这些变化,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都尚未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 2、集体经济: a含义:集体经济,亦称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 b具体形式: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集体工业企业、集体商业企业、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为主的股份合作企业等 3、属于集体经济的企业: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但并非国有)各种形式的合作社、集体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街道、乡镇、村办的厂一般都是集体经济。 4、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请加分oаlmfчrafчi馥九くw敞v凇oа23653443182011-9-11 2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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