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农业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承包人,直接为农、林、牧、渔业做出贡献和服务的。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提高综合开发整体水平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育种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用于粮、棉、油、菜、麻、瓜果、绿肥、花卉、草等农作物生产的种子、果实、根、茎、苗、芽及其他繁殖材料。

第四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作物种子工作。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第五条各级种子公司农业行政部门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按计划负责良种的生产和供应。第六条鼓励从事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第七条在农作物种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Law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必须特别保护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3、黑龙江省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业综合发展的整体水平,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施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批准,利用财政专项资金、银行专项贷款及其他配套资金(包括引进资金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自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的综合管理和利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农业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农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参与财政投资资金的项目立项,负责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筹集和有偿资金偿还目标的落实,监督财政投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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