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县级以上机构农业-2检疫所属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业-2检疫-0/性有害生物,申请检疫-2第二条省农业全省主管部门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地、州(市)、县(市、区)农业本地区主管部门-3植物-。

1、怎样办理国外引种 检疫审批手续?

第一条为加强检疫从境外(含境外,下同)进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管理,根据-2检疫法规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行两级审批:农业部和农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其执行机构为农业全国部-2。第三条进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中包括外方-2 检疫的要求。还规定必须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出具的植物植物检疫的证明,证明其符合我国对外植物的要求。

2、黑龙江省 农业 植物 检疫实施办法(1998修正

第一条根据-2检疫国务院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2检疫农牧渔业部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中国-3第三条黑龙江省农牧渔业厅主管全省工作农业-2检疫其执行机构为省植物-2。行署、市县农业行署负责农业植物检疫本区域内的工作,其执行机构属于植物/1233。

省农牧渔业厅-2检疫检疫-2/保护站负责国营农场系统种苗的省际调运和外引工作。第四条各级机构-2 检疫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工作人员,逐步建立健全-2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第五条-2 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邮局、仓库等有关场所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检疫号。

3、北京市 农业 植物 检疫实施办法(2007修改

第一条为防止危害农业 植物的危险性性病、虫、杂草的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国务院发布的植物 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农业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2检疫(以下简称-2检疫)《条例》、《细则》和。第三条市农业局主管全市农业-2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为市植物保护站。

4、 植物 检疫的调运 检疫有哪些程序?

运输检疫程序:1。提前换乘申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1233。调入单位须事先征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市)或县级-2检疫机构同意。从而提前向调出检疫产品的公司提出植物和植物的要求,做好植物和-2。为了严格控制检疫的范围,调入单位提出的-2检疫的要求应在全国-2检疫目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

5、福建省 农业 植物 检疫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植物 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农业全省主管部门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地、州(市)、县(市、区)农业本地区主管部门-3植物-0第三条各级机构农业-2检疫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地(市)级农业植物 检疫辖区内的组织、检查和指导植物检疫工作。

6、甘肃省 农业 植物 检疫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扩散蔓延,保障农业的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 检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3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第三条县级以上机构农业-2检疫所属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业-2检疫-0/性有害生物,申请检疫-2第四条省农业-2检疫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批准市、县、市农业植物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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