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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观光项目报批报建流程

农业观光项目首先属于建筑立面、环境景观设计方案审批 。具体流程如下:1. 事项概述:1.1 承办单位: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2. 前置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3. 申请材料:3.1 申请表; 3.2 建筑周边建筑环境9寸照片;3.3 各方面建筑立面彩色效果图、街景效果图;3.4 环境设计彩色总平面图、规划位置图;3.5 建筑立面构成要素材料、色彩一表;3.6 方案说明书、建筑标准层平面图、剖面图等;3.7 设计方案效果图刻录光盘。4. 工作时限 : 7个工作日。5. 注意事项 :5.1 住宅三万平方米以上,公建1万平以上,需由设计院做出三个以上方案,沿城市主要街路需提供夜景亮化效果图。需装订成册;5.2 方案图及材料表装订成一册,需三份;建筑图(平面、立面、剖面)及设计说明装订成一册,需一份;5.3 效果图展板标准为A1。6. 后续事项:建筑扩初设计审定。
需要,到规划局申报规划审批,再到建设局办理临建施工许可证

农业观光项目报批报建流程

2,请问如何办理种植葡萄园的用地手续

办理种植葡萄园的用地手续程序如下:对于蔬菜大棚种植用地,经营者先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由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农业部、门审查批准。  蔬菜大棚种植,属于农作物栽培类设施农用地范围,包括温室生产设施和办公看护房附属设施用地,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严格实施分类管理,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许多地方有土地流转管理站,先去和有关的农户签一个土地流转协议书,经过当地村委、乡镇土地流转管理站确认即可。种植葡萄并没有改变土地用途。
安徽北部当然适合葡萄种植(萧县就在安徽省的最北面)。 萧县葡萄,安徽著名特产。 萧县葡萄已有1000多年的历史,在明嘉靖十九年(1540年)所编《萧县志·物产篇》中就有记载。 安徽萧县为全国四大葡萄基地之一。

请问如何办理种植葡萄园的用地手续

3,养殖业用地审批程序怎么办

您好,看到您的问题很久没有人回答,但是问题过期无人回答会被扣分并且你的悬赏分也会被没收!所以我给你提几条建议: 一,如果你的问题太难太专业,没人懂的话,你可以到相关专业论坛求助; 二,你的问题需要长篇论述,需要花费的时间长但你的悬赏分太少,很少人愿意花时间,建议你增加悬赏分或许能够吸引更多人来回答你的问题。 三,您提问时间不妥,问题被后面提问的人顶出去了也是一个原因!你可以错开提问高峰期来问问中提问题。 四,您可以注意选择正确的分类,以便得到相关专业人士的回答,如果分类正确没有人回答可以提高悬赏分。
我想问个事情我承包山地一千亩 办一只有规模的畜牧养殖公司,山地边上有平地,想在平地上建养殖基地,怎样审批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域及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详细内容请参照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然后,个人提出用地建养殖场申请。由所属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属于发展养殖业用地的证明材料。 最后,到土管部门领取相关表格进行如实填写,再由土管部门和畜牧部门审批后即可建设。

养殖业用地审批程序怎么办

4,我想在自家土地上建个彩钢棚地是耕地手续怎么批

耕地的话只能从事农业生产,请问你这个彩钢棚的用途是什么?  如果此彩钢棚确实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可以向国土部门申报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  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具体政策性文件请查阅国土资发〔2014〕12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您好,到土地管理部门投诉。

5,养殖用地怎么审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你的土地是承包的,修建永久性建筑可能办不到建设手续的,各地地方管理不一样,我也不好多作解释,你还是到乡镇国土所和村建办区咨询吧!!!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参考资料中国畜牧网.中国畜牧网[引用时间2018-4-1]

6,在农田盖猪场怎么批手续

根据现行政策,以任何理由破坏农田里是不允许的!国家现在政策着重于保护农田!一般来说土地局是不会批准的! 如果规模大,可以向村委会申请投资建厂用地!(一) 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二) 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三)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一)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要问下你们的村委会,如果同意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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