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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怎样科学清理农村三资

农村集体“三资”是集体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必须加强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对现存“三资”逐项进行清查、对资产和资源要明晰种类、级别、界止及面积,并精确登记造册备案。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资源的处置情况,随时接受群众合理化的建议和监督。每逢选举换界都要正确地进行交接管理。

浅谈怎样科学清理农村三资

2,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清查核实资产。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3,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的概念

(一)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二)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的概念

4,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是怎么回事

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任务并不是要全面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或集体产权制度下的股份公司。改革的根本任务是要建立产权关系更加明晰、农业经济与市场竞争更匹配以及社区公共服务更有利于农村长远发展的基层社会经济组织系统。在这个前提下,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改革路径。 3、核心审议通过了有关农民股份合作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中国布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试点工作即将全面展开。试点的目标在于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这是农村改革一项重要顶层设计,是农村集体经济改革重大制度创新。

5,农村集体产权什么意思

- “这个概念不是法律,它的形成在社会实践中人们的公约只是标题,现在通常被称为”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是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定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因此“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它并不构成真正的财产法律意义上的。所说的话直言,“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新的名字农村建设和其他开发人员代出售的集体土地,房屋建筑物由农民组织自己的“不动产”。有限公司当前“小产权房”,“乡产权房”建成的有两个:一种是建立在集体建设用地,即对完成的房子,农村地区只有集体所有者“宅基地”,连外村农民都不能够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耕地违法建设。中东和商业一般意义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只有三分之一或更少同一地区房地产价格,这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的风险。 因此,农村产权房如何合法财产,这真的是合法的,无论是购买或转让?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农村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许的住宅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在集体因此,不只要乡产权房是违法建筑,出售其生活的一部分,只是因为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和人民的冲突得到误认为是非法建筑。 因为它是合法的,因此,无论是农村产权房可以购买和出售?据“中国土地管理法人民共和国”,集体所有,农民的各项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出售,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的村民对宅基地只有集体所有权的情况下,使用后,农民出售的房屋买卖城镇居民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行为的权利,也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乡产权房不得转让给第三方或集体出售的非成员,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不能转移农村产权房,但他们的对象转让或出售是有限的,只有会员在类的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部分财产。 (小产权房) 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共房屋在国家住房面积的员工,可以在标准的价格出售。另外拥有职工购买后的财产的一部分,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要进行在购买五年原有房屋后,已经在扣除相关的产权单位优先购买权,房屋所得税后,根据个人和各自的单位或政府从这里分配的财产份额的比例就可以看到酒店的所有产权部分之间有一些差异。财产的一部分不同于财产的那部分全部财产就是强调在行使权利和处置的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而收益。

6,农村资产核算的范围包括有哪些

农村资产核算的范围包括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街)、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对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由于价值比较容易确认,核算成本较低,应当纳入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在这些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已经达成了共识。而对于商誉、人力资源、知识资本、顾客资源、供应渠道等资源,则应分别情况处理。(一)关于商誉的会计核算对于自创的商誉,不应当将其纳入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而对于企业并购活动中发生的商誉,则应当予以核算。这是因为,自创商誉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价值构成复杂,形成成本具有不可验证性,为企业带来的收益也经常波动,对其准确计量比较困难。而且,笔者认为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并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这是因为企业的有形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可能因为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增值,但出于历史成本原则的考虑,我们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并不对这些增值进行核算。这时如果核算自创商誉,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这部分资产的增值进行了间接确认,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而对于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其价值的计量比较简单,而且这种情况下对其他各项资产也进行了评估,考虑了其增值,因此就应当将其纳入会计核算的范围。(二)关于人力资源等的会计核算对于人力资源、知识资本、顾客资源、供应渠道以及企业组织架构等,由于对其进行计量比较困难,目前不应纳入会计核算的范围。尽管这部分无形资源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但这种收益的实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对其他资产具有很大的依赖性。而且从产权的角度来看,很难说他们为企业所拥有,并不完全符合资产的定义。对这些资源进行区分、进行计量也相当困难,如果强行将它们纳入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并不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相反会导致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最终影响决策质量,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与我们核算无形资产的初衷背道而驰。实际上,这些资产的价值已经由在企业的利润表进行了反映,而且利润表的反映有时更准确,更合理。超额收益就是企业拥有某些特殊资源的体现,正是因为企业收益的不同,我们才能够从收益出发而不是传统的从资产出发去正确估计企业的价值。笔者认为,如果将所有无形的资源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将会使所有企业的资产收益率相等,也就是说等量资本产生等量利润,那时或许利润表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那么我们凭什么去确定企业的价值呢?这个问题有待以后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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